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簡字第414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字第414號

原告 陳韻如

被告 王聖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8日以111年度彰補字第54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且該裁定業已於111年7月1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有上開補正裁定、送達證書、繳費明細資料各1份附卷可稽,是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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