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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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55號原告 周金倉
周慶鐘 周麗華 周美莉 周秀珠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錢師風 律師被告 吳健發
張溪村 陳寬純陳家誼 李炎山 陳蔡天香
黃劉月春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文良 被告 黃嘉民
彭李諒
洪碩彥陳美智
魏麗庭
號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魏福中 被告 林豐源
沈常夫鎮北壇法定代理人 吳信成
號被告 葉明清
蔡定國 許瑞芳李惠美
號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文生 被告 鄭晴文
國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王正上 被告 陳連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書記官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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