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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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55號原告 周金倉
周慶鐘 周麗華 周美莉 周秀珠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錢師風 律師被告 吳健發
張溪村 陳寬純 即 陳家誼 李炎山 陳蔡天香
號 黃劉月春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文良 被告 黃嘉民
號 彭李諒
號 洪碩彥 劉 陳美智
號 魏麗庭
號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魏福中 被告 林豐源
沈常夫鎮北壇法定代理人 吳信成
號被告 葉明清
蔡定國 許瑞芳 黃 李惠美
號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文生 被告 鄭晴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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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王正上 被告 陳連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書記官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