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21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21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211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江錦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伍仟貳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江錦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
(二)債務人至民國99年11月30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205,207元正未給付,其中111,749元為消費款;89,858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12118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江錦洲│99年12月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11749││││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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