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52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黃朝新 被告新鐵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秀華 被告勵元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昭杰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在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故與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之訴訟標的,並不相同。分配表異議之訴,債務人為原告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以之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又併予提起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時,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則應合併計算之(最高法院98年台抗字第902號裁定參照)。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確認被告2人間新台幣(下同)21,398,641元之債權不存在、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新鐵成股份有限公司所受分配總金額2,829,066元應予剔除不列入分配,其聲明乃屬以一訴訟主張數項標的,自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24,227,70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5,2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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