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5063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
被   告 階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同年2月14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第4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理由要領,記載於
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貳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貳佰玖拾陸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95年1月3日與被告簽訂購買合約書,
由原告向被告購買三年份之網路英語教學系統課程及電腦一
部,價金共計新臺幣(下同)164,844元,原告於使用該系
統課程5個月後,因不適用而停止使用,並於96年3月2日依
約填具會員申請書,以傳真方式向被告公司為終止前開合約
之意思表示,請求退貨還款,被告同意原告之請求,並告知
原告可選擇退還金額之方式及退還之金額,原告依該會員退
貨明表所載,選擇以電腦贈品皆不保留之方式,請求被告返
還被告公司所核算之117,296元,因被告對原告之請求藉故
拖延,原告乃於96年7月12日以存證信函催告被告返還價金
,惟被告於96年7月13日收受該函後仍置之不理,爰依契約
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被告返還上開金額及自催告日後之96年
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被告公司購買合
約書、會員申請書、被告公司會員退貨明細表、存證信函及
其回執各1件為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
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合計1,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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