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3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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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2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325號原告 王媁立 訴訟代理人 鄭歆幼 被告 李鐮邦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8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珠
法官藍海凝
法官劉安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秉弘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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