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3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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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343號原告藍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伊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惠文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書記官陳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