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聲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16號聲請人 吳建樺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吳建樺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2號裁定應予免責確定在案,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免責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信屬實。準此,聲請人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復權,當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依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書記官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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