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監宣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846號聲請人蔡○○相對人蔡○(已歿)上列聲請人聲請對 蔡清 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蔡○之子,蔡清因認知障礙、腦血管疾病後遺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以下之規定,聲請宣告蔡○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等語。
二、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蔡○為監護宣告,惟蔡○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即民國113年9月20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除戶資料在卷可稽,是本案程序已無續行必要,揆諸上開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書記官鄭淑怡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