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號聲請人 高秋香 即債務人代理人 洪惠平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原裁定聲明異議,嗣經本院民事庭於98年8月24日將原裁定廢棄並發回更為裁定(98年度執事聲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不得逾越理由三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905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務人店面照片、店面租賃契約等在卷足憑。本件債務人係於夜市開店擺攤維生,故無文件可資證明每月收入,惟據債務人陳報每月平均之收入約為新台幣(下同)60,000元,扣除每月店面租金25,000元,實際收入約為35,000元,債務人之女雖已成年,但債務人尚有一年僅12歲之子需撫養,以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更生方案每月清償之金額後,兩人每月之生活費約為16,000元,已低於臺北縣每人最低生活標準10,792元加上以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所計算出之撫養費6,416元。另債務人名下雖有不動產,然該不動產係債務人與其兄所共有,應有部分為二分之一,此有債務人所提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在卷可證,且該不動產所擔保之債權為2,090,561元,故其拍賣後非但恐無剩餘價值可供分配與普通債權人,甚而無法全額清償抵押債權,反致債務人增加更多之債務,此顯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意旨有違。本件債務人已全額清償債務,是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
三、債務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生活程度應有如下之限制:⑴不得為任何投資或賭博行為。⑵不得出國旅遊。國內住宿不得超過四星級以上飯店⑶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⑷除維持生計之必要外,單筆消費不得超過新台幣2千元。⑸不得購買不動產。⑹不得為非必要之生活消費,諸如:美容SPA、KTV、簡餐店等級以上之餐廳等等。債務人既獲得更生重建之機會,自應力行簡約,量入為出,確實履行更生方案,以免辜負立法者為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更生之美意,併此敘明。
四、又有擔保及優先權人國泰世華銀行於債權表所列之行使擔保或優先權後不能滿足清償之債權額,因其不足受償之事實尚未發生,亦無法預測有擔保及有優先權人會否或何時行使抵押權,兼之其所列之金額龐大,為求全體債權人受償之公平性,避免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受到過度壓縮,該筆金額暫不列入分配表內,俟不足受償之事實發生後,再就其實際未受償之金額類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3條但書之規定,由債務人依更生條件負履行之責。
五、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表:
┌─────────────────────────────┐│更生方案內容│├─────────────────────────────┤│一、每月償還19,000元。││二、每月為一期,每期在每月20日給付,自更生方案認可確定之翌││日起分8年,共94期清償,清償總額1,783,136元,成數為100││%。││三、為提高債權人受償金額及展現最大還款誠意,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延長還款期限為8年之必要。│├─────────────────────────────┤│更生清償分配表│├────────┬─────┬───┬─────┬────┤│債權人名稱│債權總額(│債權比│每期受償金│8年償還│││新台幣)│例│額│總額│├────────┼─────┼───┼─────┼────┤│國泰世華銀行│281,498元│15.79│3,000元│281,498││││%│最後一期│元│││││2,498元││├────────┼─────┼───┼─────┼────┤│美商花旗銀行│113,046元│6.34%│1,205元│113,064│││││最後一期│元│││││999元││├────────┼─────┼───┼─────┼────┤│臺北富邦銀行│73,468元│4.12%│783元│73,468元│││││最後一期││││││649元││├────────┼─────┼───┼─────┼────┤│香港上海匯豐銀行│257,848元│14.46│2,747元│257,848││││%│最後一期│元│││││2,377元││├────────┼─────┼───┼─────┼────┤│臺灣新光商業銀行│62,616元│3.51%│667元│62,616元│││││最後一期││││││585元││├────────┼─────┼───┼─────┼────┤│遠東銀行│104,223元│5.84%│1,110元│104,223│││││最後一期│元│││││993元││├────────┼─────┼───┼─────┼────┤│萬泰銀行│126,937元│7.12%│1,353元│126,937│││││最後一期│元│││││1,108元││├────────┼─────┼───┼─────┼────┤│台新銀行│208,723元│11.17│2,122元│208,723││││%│最後一期│元│││││11,377元││├────────┼─────┼───┼─────┼────┤│聯邦商業銀行│218,384元│12.25│2,327元│218,384││││%│最後一期│元│││││1,973元││├────────┼─────┼───┼─────┼────┤│陽信銀行│71,718元│4.02%│764元│71,718元│││││最後一期││││││666元││├────────┼─────┼───┼─────┼────┤│永豐信用卡公司│62,696元│3.52%│670元│62,696元│││││最後一期││││││386元││├────────┼─────┼───┼─────┼────┤│荷蘭銀行│196,934元│11.04│2,098元│196,934││││%│最後一期│元│││││1,820元││├────────┼─────┼───┼─────┼────┤│││││││永豐商業銀行股份│5,045元│0.28%│54元│5,045元││有限公司│││最後一期││││││32元││├────────┼─────┴───┴─────┴────┤│備註│1.更生方案確定後,債務人應自行與債權人洽│││詢繳款帳號及方式。│││2.更生方案確定之當月債務人即應按更生方案│││繳款,縱已逾更生方案指定之繳款日亦應補│││繳,請債務人於異議期間經過後,自行向本│││院查詢更生方案是否已確定。│││3.有擔保及優先權人國泰世華銀行於債權表所│││列之行使擔保或優先權後不能滿足清償之債│││權額,因其不足受償之事實尚未發生且所列│││之金額龐大,為求全體債權人受償之公平性│││,暫不列入分配表內,俟不足受償之事實發│││生後,就其實際未受償之金額類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3條但書之規定,債務人依更│││生條件負履行之責。│└────────┴────────────────────┘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