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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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5號上訴人即被告 呂家豪 義務辯護人 楊林澂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9年度訴字第7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9年9月15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億芳
法官朱盈吉法官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書記官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