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簡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基簡字第897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被告沈䜢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仟捌佰捌拾肆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捌拾肆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書記官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