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60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60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6034號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務人 孫瑜嬬孫雅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叁拾肆萬陸仟伍佰貳拾玖元,及其中叁拾
叁萬陸仟叁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伍萬肆仟柒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延滯第一個月加計違約金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加計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至六個月(含)每月加計違約金陸佰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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