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2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金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俊義 等人之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書記官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