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醫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醫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孫玉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建銘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聲明為「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新臺幣(下同)538,376元,及其中538,546元自106年1月13日起算;其中180元自110年2月26日起算,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38,3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書記官張茂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