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56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56528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侯金英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吳家妍即吳佳燕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位於第三人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處之存款債權,惟第三人設址於臺北市內湖區,此有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王珮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