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56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56544號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法定代理人陳鳳龍住○○市○○區○○路000號8樓
送達代收人曾富麟住○○市○○區○○路○段000號23樓
之1上列債權人與第三人誠品農產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對第三人誠品農產股份有限公司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即明。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依其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8022號債權憑證所載,債務人為采楓倢有限公司、魏英俊、陳韋州,則債權人聲請執行第三人誠品農產股份有限公司對於第三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債權,屬無執行名義,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