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101號原告 吳書棆 被告 林玉萍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易字第7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萬9000元,及自民國101年11月19日起迄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事實及理由:101年11月間接到被告電話詐稱係台北富邦銀行員工,要其解除奇摩購物分期付款,致其誤信而操作ATM匯出2萬9000元,茲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2萬9000元及利息。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玉萍被訴詐欺一案,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78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林玉萍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吳書棆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玉雲
法官張育彰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