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7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757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潘秀雲 債務人林陳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柒仟陸佰陸拾玖元,及其中壹拾萬肆仟陸佰貳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伍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徐麗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