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2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肇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9年偵緝字第347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0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肇仁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0年5月7日以109年偵緝字第3479號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迪奧公司)商標之商品,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核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之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故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物即屬專科沒收之物,當可依法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偵緝字第3479號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被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此部分事實已堪認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仿冒迪奧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J'ADIOR」商標之商品乙節,此有進口報單(報單號碼AA/09/182/Q0089)、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扣押物品照片、搜索及扣押筆錄、海運進口貨櫃落地檢查情形報告表在卷可佐,足認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是參照上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王國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品緁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附表:
商標權人商標註冊號數商品類別扣案之仿冒商品扣案物數量迪奧公司00000000帽子帽子2,21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