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7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SRIHATHONWITAYA(中文譯名:韋塔亞,泰國籍)
NARINBANJOED(中文譯名: 班喬 ,泰國籍)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543號、110年度偵字第65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SRIHATHONWITAYA、NARINBANJOED賭博案件,因被告2人業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宏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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