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34號聲請人 梁麗蘭 相對人 林鷹正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0,467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4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三分之二,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由相對人負擔三分之二,即20,467元(計算式:30,700元×2/3=20,4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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