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更一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12號上訴人皇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立群 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 律師複代理人 郭令立 律師被上訴人福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慈德 訴訟代理人 盧姵君 律師
江佩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范明達法官葉珊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書記官陳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