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278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韋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韋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韋吉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且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依法自有管轄權。又如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行為時間均在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之前。從而,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2罪均為竊盜罪,侵害法益及罪質
雷同,兼衡其所犯2罪之犯罪時間僅間隔1天,非難重複程度較高,酌以受刑人個人之應刑罰性與對於社會之整體危害程度,以及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暨斟酌如附表所示之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拘役為55日,各刑合併計算之刑期總合為拘役105日(計算式:55日+50日=105日),所構成之外部界限,復參以受刑人請求本院從輕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見本院卷受刑人陳述意見狀)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凱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書記官陳麗如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竊盜拘役55日113年4月23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257號113年6月20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257號113年8月2日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135號2竊盜拘役50日113年4月24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585號113年8月30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585號113年10月12日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33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