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98號原告 黃明和
陳雪芹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渼蓁 律師
黃宇婕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楊亭禹 律師被告映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維洲 被告偉鈞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應得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 律師
田崧甫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阮紹銨 律師
蔡桓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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