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交字第5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交字第55號原告 陳旺財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交通裁決事件,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撤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提出更正後的起訴狀(含繕本一件),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元(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參照)。
二、被告機關名稱應更正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並非交通部公路總局)。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行政法庭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