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83號債務人甲○○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同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書記官羅伊安附表:
⒈提出債務人及應受扶養人(即父母)之全戶最新「全部」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⒉說明債務人現究任職於黛德美飾品百貨有限公司或奇蒂貓有限
公司?並提出自民國95年11月迄今薪資單及97年度全部所得扣繳憑單影本。
⒊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儲蓄性、投資性保險契約
書,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債務人已解約,請說明領取若干解約金。
⒋債務人於97年12月16日民事陳報狀自陳每月支出「膳食、交通
」費用為新臺幣(下同)4,000元,復於同年12月26日民事陳報狀陳報每月「膳食費」為5,700元,二者明細、金額均不一致,請說明每月有無支出交通費之必要?若有,則支出金額若干?計算方式為何(請陳明債務人住所地與工作地點之距離、主要交通工具、如係搭乘公車或捷運,請一併陳明乘坐之段數)?每月膳食費究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⒌提出債務人每月支出扶養費3,000元之證明,並說明應受扶養
人即債務人之父母之其他扶養義務人共有幾人?其現職工作內容及每月收入狀況為何?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之金額為何?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與證明。並提出債務人父、母之95、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1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⒍依債務人所提出自97年1月至9月薪資明細表所示,債務人每
月平均薪資約19,480元,則債務人如何繳納每月協商款項14,003元,並同時支應債務人所陳報每月必要支出16,482元?⒎銀行公會針對95年協商已毀諾之債務人,另提供「個別協商一
致性方案」,說明債務人是否已依銀行公會所提供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與各債權銀行進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若有,應提出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協議書影本及每月繳款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