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7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7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75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雲林分處(即黎
美蘭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邱傑勤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 黎美蘭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①136,476元、②878,924元,及其中①69,554元、②460,203元部分均自民國101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20%計算之①利息、②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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