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文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文通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文通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鍾文通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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