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1號原告 宋霖潤
宋洪權 宋洪賢 宋洪樑 宋洪團 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嬅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秋月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37,7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書記官蔡佩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