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90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9017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蔡俊慶 債務人 羅孟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叁仟叁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三.八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叁萬壹仟肆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仟捌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捌仟壹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