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25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
5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餘含袋重壹點參肆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員警於民國95年8月12凌晨零時許,在桃園縣○○鄉○○路○○巷○○弄,查獲被告甲○○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命4包(驗餘含袋重1.345公克)。惟被告上揭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1451號裁定送強制戒治,因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8月9日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2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前述查扣之物品,係屬違禁物,乃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一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前述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1451號裁定送強制戒治,因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8月9日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2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前揭卷證無誤,且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命4包(驗餘含袋重1.345公克),業經鑑定無誤,此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鑑定書1紙在卷可按,是上開扣案物既係第二級毒品,自屬違禁物無訛,連同無從析離之包裝袋,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美惠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