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進堅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進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胡進堅㈠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於97年5月2日以97年度易8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3年確定,嗣因緩刑期內更犯下述㈡所示之犯罪,經本院於98年12月14日以98年度撤緩字第53裁定撤銷緩刑確定。㈡復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於98年7月1日,以98年度易26
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嗣受刑人即被告上訴後,復撤回上訴而確定。㈢另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於99年1月29日以98年度易6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嗣受刑人即被告上訴,經智慧財產法院於99年3月31日以99年度上易字第2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並與㈡所示案件經智慧財產法院於99年6月29日,以99年度聲字第59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並與㈠所示案件合併執行,於98年11月16日入監執行。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1月13日以法矯字第1000000822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1月15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0年12月1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書記官丁妍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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