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415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1月15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判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70條第
1項、第2項及第47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於民國95年12月12日,對本院95年度上字第415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已逾20日,則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民事第14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張蘭法官魏麗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書記官于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