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87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鞠金蕾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理由欄中關於「坑口小段75-58地號」土地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坑口小段73-58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
法官陳文爵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書記官陳玲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