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119號原告戊○○原告丁○○兼上一人己○○訴訟代理人原告乙○○兼上一人甲○○訴訟代理人原告庚○○被告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戊○○新台幣玖拾陸萬貳仟捌佰元、給付原告甲○○新台幣壹佰貳拾萬玖仟陸佰元、給付原告丁○○新台幣肆拾壹萬伍仟肆佰元、給付原告己○○新台幣叁拾陸萬貳仟肆佰元、給付原告乙○○新台幣壹佰零貳萬貳仟陸佰元、給付原告庚○○新台幣壹佰壹拾柒萬陸仟伍佰元,並均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或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六人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損害賠償,及均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四日,當庭將利息請求減縮,各自本院第一次進行言詞辯論之期日即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算,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前開法條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戊○○等六人起訴主張:
㈠、被告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九十三年十二月間起,以其名義自任會首,召集如附表所示之十組民間互助會,其中原告戊○○以「文勝」名義加入四組會、原告甲○○以「玉華」名義加入七組會、原告 沈家祥 以「家祥」名義加入三組會、原告己○○以「美慧」名義加入二組會、原告乙○○以「炎籐」名義加入六組會、原告庚○○以「阿葉」名義加入五組會,約定每人每會新台幣(下同)一萬元或二萬元,採內標制,按月開標、收取並交付得標會款;嗣丙○○並自九十四年十二月間起至九十五年七月間止,連續以偽簽戊○○、甲○○及己○○等人署名及金額之方式,偽造會員互助會標單之文書參與競標並得標,使原告等不知情之活會會員陷於錯誤,遵期繳交會款,以此不法方法,詐欺取得原告等人之互助會款計五百十四萬九千三百元,用以支付所招募其他互助會之會款。嗣於九十五年十月二十日,活會會員前往丙○○家中結算始查知上情,案經檢察官偵結起訴,並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九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在案。
㈡、原告等人因遭被告詐欺而參加互助會,並陸續交付會款,受損害之金額如下:
⒈原告戊○○以「文勝」名義參加四組會,其中:
⑴、附表編號一互助會部分,繳交會款至九十五年九月止,共二十一會,計三十四萬元。
⑵、附表編號二互助會部分,繳交會款至九十五年九月止,共十七會,計二十七萬六千元。
⑶、附表編號三互助會部分,繳交會款至九十五年九月止,共十七會,計十三萬八千八百元。
⑷、附表編號四互助會部分,繳交會款至九十五年十月止,共十三會,計二十萬八千元。
總計金額九十六萬二千八百元。
⒉原告甲○○以「玉華」名義參加七組會,其中:
⑴、附表編號二互助會部分,繳交會款至九十五年九月止,共十七會,計二十七萬六千元。
⑵、附表編號三互助會部分,繳交會款至九十五年九月止,共十七會,計十三萬八千元。
⑶、附表編號五互助會部分,繳交會款至九十五年九月止,共十六會,計二十五萬六千元。
⑷、附表編號六互助會部分,繳交會款至九十五年九月止,共十四會,計十一萬四千六百元。
⑸、附表編號四互助會部分,繳交會款至九十五年十月止,共十三會,計二十萬八千元。
⑹、附表編號七互助會部分,繳交會款至九十五年十月止,共十會,計十六萬四千元。
⑺、附表編號八互助會部分,繳交會款至九十五年九月止,共三會,計五萬三千元。
總計金額一百二十萬九千六百元。
⒊原告丁○○以「家祥」名義參加三組會,其中:
⑴、附表編號四互助會部分,繳交會款至九十五年十月止,共十三會,計二十萬一千一百元。
⑵、附表編號七互助會部分,繳交會款至九十五年十月止,共十會,計十六萬一千三百元。
⑶、附表編號八互助會部分,繳交會款至九十五年九月止,共三會,計五萬三千元。
總計金額四十一萬五千四百元。
⒋原告己○○以「美慧」名義參加二組會,其中:
⑴、附表編號四互助會部分,繳交會款至九十五年十月止,共十三會,計二十萬一千一百元。
⑵、附表編號七互助會部分,繳交會款至九十五年十月止,共十會,計十六萬一千三百元。
總計金額三十六萬二千四百元。
⒌原告乙○○以「炎籐」名義參加六組會,其中:
⑴、附表編號九互助會部分,原告參加二會,活會繳交會款
至九十五年九月止,共二十二會,計十七萬九千七百元;死會部分原告尚欠二次會款未繳,予以扣除後,被告實際尚積欠原告十二萬一千七百元。
⑵、附表編號三互助會部分,繳交會款至九十五年九月止,共十七會,計十三萬八千八百元。
⑶、附表編號五互助會部分,繳交會款至九十五年九月止,共十六會,計二十五萬六千元。
⑷、附表編號六互助會部分,原告參加二會,繳交會款至九
十五年九月止,共十四次二十八會,計二十二萬九千二百元。
⑸、附表編號四互助會部分,繳交會款至九十五年十月止,共十三會,計二十萬八千元。
⑹、附表編號八互助會部分,繳交會款至九十五年十月止,共四會,計六萬八千九百元。
總計金額一百零二萬二千六百元。
⒍原告庚○○以「阿葉」名義參加五組會,其中:
⑴、附表編號九互助會部分,原告參加二會,活會繳交會款
至九十五年九月止,共二十二會,計十八萬九千二百元;死會部分原告尚欠一次會款未繳,予以扣除後,被告實際尚積欠原告十五萬零九百元。
⑵、附表編號一互助會部分,繳交會款至九十五年九月止,共二十一會,計三十五萬六千元。
⑶、附表編號三互助會部分,原告參加二會,繳交會款至九
十五年九月止,共十七次三十四會,計二十七萬七千六百元。
⑷、附表編號五互助會部分,繳交會款至九十五年九月止,共十六會,計二十五萬六千元。
⑸、附表編號八互助會部分,原告參加二會,繳交會款至九十五年十月止,共四次八會,計十三萬六千元。
總計金額一百十七萬六千五百元。
㈢、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爰依法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於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時,已當庭表示「認諾原告之請求,同意原告請求之金額」等語(本院九十六年度附民字第一零一號卷四十一頁)。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提出互助會單二十七紙為證,其真正且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被告所犯偽造文書及詐欺罪行,復有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九一號刑事判決及案卷可資查考,應堪信原告本件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亦為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所明定。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如前所示被詐欺而交付之互助會款,既為被告所不爭執,並認諾原告請求之標的,依前開法律規定,自應認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㈢、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亦為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百零三條所明定。本件原告分別請求被告給付之前開金額,並未定有給付期限,則彼等請求被告就該給付自本院第一次進行言詞辯論期日即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加計遲延利息,自無不合。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戊○○九十六萬二千八百元、給付原告甲○○一百二十萬九千六百元、給付原告丁○○四十一萬五千四百元、給付原告己○○三十六萬二千四百元、給付原告乙○○一百零二萬二千六百元、給付原告庚○○一百十七萬六千五百元,及各自本院第一次進行言詞辯論之期日即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清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書記官陳南山附表:
┌──┬──────┬────┬────┬─────┬────┐│編號│互助會起訖日│會數│每會金額│標金金額│被冒標之│││期(民國)││(新臺幣)│(新臺幣)│會員姓名│├──┼──────┼────┼────┼─────┼────┤│一│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三會│二萬元│一萬五千元│戊○○│││十五日至九十││││ 李春榮 │││五年十一月十││││ 陳金宗 │││五日;每月十││││ 王朝來 │││五日十九時開││││甲○○│││標││││庚○○│││││││ 李安福 │││││││ 郭永福 │││││││ 蔡海樹 │││││││ 蔡明富 │├──┼──────┼────┼────┼─────┼────┤│二│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會│二萬元│一萬五千元│「曜君」│││二十日至九十││││「倚君」│││六年三月二十│││││││日;每月二十│││││││日十九時開標│││││├──┼──────┼────┼────┼─────┼────┤│三│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會│一萬元│七千五百元│「 阿敏 」│││二十五日至九││││「美芳」│││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每月│││││││二十五日十九│││││││時開標│││││├──┼──────┼────┼────┼─────┼────┤│四│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會│二萬元│一萬五千元│「美慧」│││六日至九十六│││││││年八月六日;│││││││每月十日十九│││││││時開標。│││││├──┼──────┼────┼────┼─────┼────┤│五│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會│二萬元│一萬五千元│甲○○│││三十日至九十││││「阿月」│││六年三月三十││││「江忠」│││日;每月三十││││「 玉珠 」│││日十九時開標││││「月梅」│├──┼──────┼────┼────┼─────┼────┤│六│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會│一萬元│七千五百元│「海樹」│││二十六日至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六日;每月│││││││二十六日十九│││││││時開標│││││├──┼──────┼────┼────┼─────┼────┤│七│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會│二萬元││無│││五日至九十六│││││││年九月五日;│││││││每月五日十九│││││││時開標。│││││├──┼──────┼────┼────┼─────┼────┤│八│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會│二萬元││無│││十五日至九十│││││││七年三月十五│││││││日;每月十五│││││││日十九時開標│││││├──┼──────┼────┼────┼─────┼────┤│九│九十三年十二│二十四會│一萬元│七千五百元│ 王炎藤 │││月十六日至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每月│││││││十六日十九時│││││││開標。│││││├──┼──────┼────┼────┼─────┼────┤│十│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三會│一萬元││無│││十二日至九十│││││││七年二月十二│││││││日;每月十二│││││││日十九時開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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