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86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86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70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所列編號2、3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3所載,與附表所列編號1不應減刑之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伍月,褫奪公權捌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之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編號1不應減刑之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第14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8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書記官李柏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