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9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葉美利 律師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以仁登字第○一五九八○號收件」記載,應更正為「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以仁登字第○一五九八○號收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書記官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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