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交附民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32號原告 張澤倫 被告 陳振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552號(即113年度審交簡字第34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翁毓潔法官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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