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2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4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柏堅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0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柏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柏堅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0年度上更㈠字第200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並經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380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1年9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7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7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4年7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恒
法官吳祚丞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儒萍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