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更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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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更字第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372號),本院前以96年度聲減字第6654號裁定後,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抗字第1216號裁定撤銷發回,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附表編號一、二所減之刑與附表編號三、四、五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陸月。如附表編號七、八所示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七、八所載;附表編號七、八所減之刑與附表編號六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案件,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確定,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犯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八十年度聲減字第六八二九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九年,禠奪公權六年八月確定,如附表編號六至八所示犯罪,並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七四九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七年六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九百元即銀元三百元折算壹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七、八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分別就如附表所示犯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附表│├─┬─────┬───┬───┬──────────┬──────────┬────┬───┤│編│罪名(所犯│宣告刑│犯罪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合於中華│減得之││號│法條)││期├─────┬────┼─────┬────┤民國九十│刑││││││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一│施打毒品(│有期徒│自74年│臺灣高等法│75年12月│臺灣高等法│75年12月│第2條第│有期徒│││戡亂時期肅│刑5年│7月間│院75年度上│8日│院75年度上│8日│1項第3款│刑壹年│││清煙毒條例│,減為│起至75│訴字第4026││訴字第4026│││壹月又│││第9條第1項│有期徒│年1月│號││號│││拾日│││)│刑3年4│21日││││││││││月,再│││││││││││減為有│││││││││││期徒刑│││││││││││2年2月│││││││││││又20日││││││││├─┼─────┼───┼───┼─────┼────┼─────┼────┼────┼───┤│二│變造特種文│有期徒│73年10│臺灣高等法│75年12月│臺灣高等法│75年12月│第2條第│有期徒│││書(刑法第│刑6月│月間│院75年度上│8日│院75年度上│8日│1項第3款│刑貳拾│││212條)│,減為││訴字第4026││訴字第4026│││貳日││││有期徒││號││號│││││││刑3月│││││││││││,再減│││││││││││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三│殺人(刑法│無期徒│74年7│臺灣高等法│75年8月│最高法院75│75年10月│為第3條│不應減│││第271條第│刑,褫│月23日│院75年度上│18日│年度台上字│30日│第1項第│刑│││1項)│奪公權││重二訴字第││第5940號││15款不予│││││終身,││44號││││減刑之罪│││││減為有│││││││││││期徒刑│││││││││││15年,│││││││││││禠奪公│││││││││││權10年│││││││││││,再減│││││││││││為有期│││││││││││徒刑10│││││││││││年,禠│││││││││││奪公權│││││││││││6年8月││││││││├─┼─────┼───┼───┼─────┼────┼─────┼────┼────┼───┤│四│結夥搶劫(│有期徒│73年10│臺灣高等法│75年6月│最高法院75│75年11月│為第3條│不應減│││90年10月2│刑12年│月中旬│院75年度上│24日│年度台上字│27日│第1項第│刑│││日修正施行│,減為│某日│重一訴字第││第6470號││19款不予││││前陸海空軍│有期徒││189號││││減刑之罪││││刑法第84條│刑8年││││││││││)│││││││││├─┼─────┼───┼───┼─────┼────┼─────┼────┼────┼───┤│五│恐嚇取財(│有期徒│74年7│臺灣高等法│76年7月│最高法院76│76年11月│為第3條│不應減│││刑法第346│刑2年2│月19日│院76年度上│29日│年度台上字│5日│第1項第│刑│││條第1項)│月,減││訴字第1825││第7230號││15款不予│││││為有期││號││││減刑之罪│││││徒刑1│││││││││││年1月││││││││├─┼─────┼───┼───┼─────┼────┼─────┼────┼────┼───┤│六│未經許可寄│有期徒│92年底│本院95年度│96年1月│本院95年度│96年2月│為第3條│不應減│││寄藏手槍(│刑7年│某日間│訴第749號│23日│訴第749號│26日│第1項第│刑│││槍砲彈藥刀│,併科│起至94│││││4款不予││││械管制條例│罰金新│年11月│││││減刑之罪││││第7條第4項│臺幣10│29日止│││││││││)│萬元││││││││├─┼─────┼───┼───┼─────┼────┼─────┼────┼────┼───┤│七│傷害(刑法│有期徒│94年11│本院95年度│96年1月│本院95年度│96年2月│第2條第│有期徒│││第277條第1│刑6月│月19日│訴第749號│23日│訴第749號│26日│1項第3款│刑參月│││項)││││││││││││││││││││││││││││││││││││││││││├─┼─────┼───┼───┼─────┼────┼─────┼────┼────┼───┤│八│故買贓物│有期徒│92年5│本院95年度│96年1月│本院95年度│96年2月│第2條第│有期徒│││(刑法第34│刑2月│月後之│訴第749號│23日│訴第749號│26日│1項第3款│刑壹月│││9條第2項)││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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