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66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遺產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66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會計師
林佳穎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許虞哲 (局長)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遺產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5年11月30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慧娟
法官曹瑞卿法官許瑞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書記官吳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