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75號原告春鴻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春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壯欣鋼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萬3304元,應繳裁判費7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880元。
(二)另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應補正起訴準備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2.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3.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婉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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