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40號原告 陳絨 兼法定代理人 張晉誠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 律師複代理人 楊怡婷 律師原告 張玉華
張年興 張秀 評上三人訴訟代理人張晉誠被告醫療財團法人 徐元智 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林芳郁 被告 邱奕華
賴彥君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04,836元,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304,83元,依前述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其中價額最高之10,304,836元,自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2,7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書記官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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