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18號原告 曲家鸞 訴訟代理人 余柏萱 律師被告 王張匙
王政治 余王來妹 余少偉 余少村 余麗玲 余麗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宜雯(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書記官傅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