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2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261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務人 謝志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肆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上限利率(百分之十五)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上限利率(百分之十五)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