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32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界遠選任辯護人蔡宏修律師
周尚毅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6791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漏載,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事實欄第一行「民國100年7月1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99年7月13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是以,刑事判決如有上開顯然之錯誤或漏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或補正之。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事實欄上第1行所載「民國100年7月13日」顯係「民國99年7月13日」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揭說明,應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蔡羽玄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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