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急搜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急搜字第8號聲請人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主任 劉復興 犯罪嫌疑人 游健龍 上列犯罪嫌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及理由欄內記載姓名「 游建龍 」之記載應更正為「游健龍」。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犯罪嫌疑人之姓名記載為「游建龍」,有如主文所示應予更正之情形,然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按上說明,裁定更正如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