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聲請人 廖淑婷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三項所明定。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債條例第八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未提出聲請狀,亦未繳納聲請費,且所提出之證明文件並未齊備,而有命補正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九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一百年五月十八送達聲請人,玆有送達回證一件在卷可稽。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黃怡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書記官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