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113號上訴人 游素鳳 (兼游 陳阿桂 承受訴訟人)
游蘊萱 (兼游陳阿桂承受訴訟人) 游素珠 (兼游陳阿桂承受訴訟人) 游素惠 (兼游陳阿桂承受訴訟人) 游源益 (兼游陳阿桂承受訴訟人) 游秋月 (兼游陳阿桂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鹿潔生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11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玖佰伍拾萬零肆元(計算式:0000000×6=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肆萬貳仟柒佰貳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藍家偉法官李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莊國辰